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窑湾乡“全面两孩”政策宣传专栏
发布日期:2016-10-27  点击: 次

一、什么是全面两孩政策?

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提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否意味着要取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不是。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不会根本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不会根本改变。这三个“不会根本改变”决定了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同时,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保持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有利于中华民族长远发展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

三、我省现行生育政策是什么?

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四、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育还要不要审批?

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不再实行生育审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符合《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三个及以上),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申请办理《生育证》。

五、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我省对婚假和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的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增加的假期。同时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2012年4月28日)。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六、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吗?

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尚有生育能力(女方在49周岁以内)而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向所在的街道或者乡镇计生办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按规定享受优待。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并自申请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

自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七、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仍在施行的老人老办法有哪些?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按省政府相关规定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

(三)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四)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

(五)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六)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七)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八)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特别扶助待遇等。

八、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措施有哪些?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统一城乡特别扶助金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实施一次性抚慰金制度。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户发放1万元一次性抚慰金。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落实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养老特别扶助。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实施医保优惠政策。落实再生育补助措施。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参加生育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涉及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实施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给予免费,成功怀孕分娩的,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住院分娩补贴;对女方年满35周岁、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给予累计不超过30000元的再生育补助金,由各县(市、区)在省人口福利基金账户的募集资金中列支,总额不超过本地募集资金余额。提供便利医疗服务。落实医疗救助政策。

(四)开展帮扶关怀活动。开展定期走访慰问。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加大救助关怀力度。落实安居优惠举措。大力帮扶伤残子女。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发挥社会关怀作用。

九、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违法生育的如何处理?

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之前,政策外生育的,依照原《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原《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十、中共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怎样处理?

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鄂文〔2009〕61号)规定,对于三类严重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情形,给予开除党籍:

(一)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生育子女的;

(二)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十一、我市全面两孩?圆梦行动主要内容

(一)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开展生育意愿调查;免费发放叶酸。

(二)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组织免费健康检查。开辟就诊绿色通道。对因年龄、身体等原因不能自然受孕的夫妇转诊到市中心医院、三峡大学仁和医院寻求辅助生殖技术支持。

(三)做好孕产期保健服务。按要求开展孕产期健康管理,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免费检测服务和阳性病例干预管理。

(四)开展儿童健康管理。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

(五)落实住院分娩补助。

(六)实施儿童营养改善项目。

(七)建立重点人群再生育免费服务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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