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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及奖励办法(三峡大学[2005]19号)
发布日期:2016-06-08  点击: 次

三峡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及奖励办法

(三峡大学[2005]19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刻苦钻研,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三峡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学金名称

奖学金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和“单项奖”等。其中,“优秀学生奖学金”又分为“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和“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

第二条 参评对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在我校注册并连续学习1年及以上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校(院)团委委员、各部正副部长及各部干事;校(院)学生会正副主席、各部正副部长及各部干事;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各部正副部长;校(院)学生社团理事长、副理事长;校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等学生自律组织干部;班委会、团支部委员;学生党总支或学生党支部委员。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类别及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同时授予“优秀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1、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班级第1名且等次为优秀。

2、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外语等级考试必须达到国家或学校规定的最低资格线。其中,外语专业学生必须通过相应专业外语等级考试,或达到国家或学校规定的最低资格线;艺术专业、体育专业分别由相关学院提出外语资格线标准,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3、必修课、限选课成绩无不及格科目,且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含90分)。

4、《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二)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同时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1、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外语等级考试必须达到国家或学校规定的最低资格线。其中,外语专业学生必须通过相应专业外语等级考试,或达到国家或学校规定的最低资格线;艺术专业、体育专业分别由相关学院提出外语资格线标准,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2、必修课、限选课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3、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评出,享受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者,其综合素质测评等次必须为良好或优秀。

4、《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三)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同时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1、本学年度担任学生干部半年以上(含半年);

2、热爱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工作成绩突出;

3、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4、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在学生中威信高;

5、必修课、限选课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6、《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四)单项奖

1、单项奖设:学科竞赛奖、学习进步奖、科技创新奖、道德风尚奖、文学艺术奖等;

2、学生处(团委)、各学院可根据情况设立其它类单项奖。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一)本学年内受纪律处分者,或受留校察看处分尚在察看期者;

(二)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或操行评定等级为“差”或“不及格者”;

(三)在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或奖学金评定中弄虚作假者;

(四)留、降级或跟班试读者;

(五)无故欠费者。

第五条 各类奖学金的控制比例及额度

特等奖学金 占学生总人数比例≤1‰ 奖励金额2500元

一等奖学金 占学生总人数的5% 奖励金额1500元

二等奖学金 占学生总人数的7% 奖励金额1000元

三等奖学金 占学生总人数的12% 奖励金额500元

优秀学生干部奖 占学生总人数的2% 奖励金额150元

单项奖 占学生总人数的8% 奖励金额100元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机构

学校成立评优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各学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学院成立院级评优领导小组。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时间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具体时间为:

(一)非毕业班学生奖学金评定时间为每学年的9月初至 10月初;

(二)毕业班学生奖学金评定时间为第四学年(或第五学年)5月中旬至 6月中旬。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各班在完成学年总结鉴定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三)由班主任(辅导员)、班级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奖学金评比条件和综合素质测评分数高低,严格按比例依名次确定初评名单,由班主任(辅导员)签字后,上报所在学院评优领导小组;

(四)学院评优领导小组对上报名单及个人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审名单,并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如无异议,即确定正式名单报学生处,对于特等奖学金申报者,各学院还须将个人书面申报材料同时上报学生处;

(五)学生处对各学院评选结果及特等奖学金申报者的个人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评优领导小组审定;

(六)各类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结果经校学生评优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

(七)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学生对评比过程及结果如有疑问或不同意见,可以逐级向学院和学校学生评优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和学校学生评优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学生质疑后立即责成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在自接到质疑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质疑人作出答复。

第九条 表彰形式及奖学金发放办法

(一)奖学金经费实行由学校统筹、校院分层实施的管理办法。

1、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由学院根据评选条件从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名单中推荐,校学生评优领导小组在全校总比例控制范围内确定表彰名单;因比例或条件限制,不能获特等奖学金者,列入一等奖学金名单。

2、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和由学院表彰的单项奖(7%)及学院(年级、班级)学生干部奖学金,由各学院根据学生处核定的名额评比上报校学生评优领导小组。

3、校学生会(团委)等校级学生组织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和由学校表彰的单项奖(1%),由学生处(团委)直接组织评比后,上报校学生评优领导小组。

(二)各类优秀学生奖学金经校学生评优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三)每学年以学院为单位召开总结表彰大会,所有获奖者除颁发相应额度奖学金外,学校均为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定及奖励按《三峡大学优秀毕业生评定及奖励办法》执行。国家奖学金、湖北省政府奖学金等其它各类奖学金的评选及奖励分别按《三峡大学“国家奖学金”评比及发放办法》、《三峡大学“湖北省政府奖学金评比及发放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类奖学金的评定结果由学院负责记入《三峡大学学生学年鉴定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原《三峡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及奖励办法》(三峡大学字〔2000〕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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