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政策
毕业生常见问题答疑
发布日期:2015-07-02  点击: 次

1、毕业生什么时候可以领到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推荐表?

答: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根据每年9月中下旬各学院学工办上报的毕业生数据印制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推荐表,各学院于10—11月份到学校就业中心统一领取,领取后再发放给每位毕业生。

2、我校什么时候举办供需见面会(招聘会)?

答:我校通常在每年的十一月下旬或十二月中上旬和次年的三、四月份分别举办冬季供需见面会和春季供需见面会。此外,根据实际情况,学校还会不间断地举办一些中小型供需见面会。

3、签订就业协议书有什么作用?

答: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毕业生在学校时落实就业单位对三方的约束和保护,也是作为学校编制就业方案的重要依据(尤其是毕业生户口、档案和组织关系去向的重要依据)。

4、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答: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1)、各高校就业信息网,我校就业信息网为:http://gate.ctgu.edu.cn/jiuye.asp;(2)各高校举办的专场或者大型招聘会;(3)、各地人才市场和各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针对毕业生举办的大型招聘会;(4)、各类新闻媒体,如电视、报刊和广播等;(5)、各种社会关系,如家长、亲人、老师和校友等;(6)、利用有针对性的网络求职。

5、就业协议书应该如何签订?

答:请参看《三峡大学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第八条。

6、就业协议书不慎遗失,怎样才能重新申请补发一份?

答:请参看《三峡大学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第七条。

7、和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又找到一家让自己更满意的单位,能否重新领取一份新协议?

答:可以重新办理一份,但是必须要办理违约手续,具体程序请参看《三峡大学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第十条。值得一提的是,每名毕业生最多只能办理一次违约手续。

8、签订就业协议后,若考取研究生,就业协议是否自动失效?

答:不会自动失效,必须和签约单位协商解除协议,由单位开具同意解除协议的证明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交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否则将按签约单位派遣,报到证、户口和档案也将迁往签约单位。为了避免办理解约带来的不必要麻烦,已经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可以在协议书的其它约定栏中注明“若考取研究生,该协议无效”等字样,考上研究生的时候告知单位和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即可。

9、如果签约单位不接收户口和档案,那么户、档关系该如何转迁?

答:如签约单位不接收户口和档案,那么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办法转迁自己的户口和档案:(1)、办理托管,托管在人才市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者部分地方的教育局毕业生办公室,可以选择工作地托管或者异地托管。学校在5月底到6月初会邀请部分托管机构来学校为毕业生集中办理托管,毕业生可以根据个人需要有针对性的选择,但是有些地方的托管要自行联系,开具接收证明后交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作为派遣的依据;(2)、派回原籍,回原籍具体回哪里,请参看“各省市接收户档关系回原籍的毕业生主管部门”。可在原籍毕业生主管部门办理托管或者报到后要求往生源地转迁。

10、毕业前办理托管或者默认回原籍,毕业后自己的户口是否就可以不用管了?

答:不是的,无论是单位接收户口,还是将户口关系办理托管或者回原籍,毕业后,都必须拿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毕业证(部分地方需要)等相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去指定的部门报到并办理落户手续,否则,户口关系就会落空。

11、签约单位是家小公司,不需要档案,毕业后能否不管档案了?

答:不能,个人人事档案和自己的干部身份界定、工龄、养老保险、职称、迁证等都有直接关系。现在暂时不需要,并不代表以后一辈子用不到。因此,在毕业前应该明确自己的档案去向。毕业后,及时到相应部门核实自己的档案是否已经寄到,并办理档案接收相关手续。如果档案没有寄到,要及时与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和档案馆联系。

12、办理就业报到证改派需要哪些材料?

答:申请改派需要下列材料:(1)、与原单位解除协议关系的书面函件(回原籍或者就业报到证上未派往单位的,此材料可免);(2)、新单位的就业协议书或者接收函;(3)、原就业报到证(如原就业报到证遗失可以用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代替);(4)、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改派申请表。

13、我的户口迁移证不慎遗失,该如何补办?

答:遗失补办程序为:(1)、本人提出补办申请;(2)、原迁往地公安机关未落户证明;(3)、原身份证件或毕业证件复印件;(4)、保卫处户籍办查迁往地及迁出时间并出具相关证明。

14、我的就业报到证不慎遗失,该如何补办?

答:遗失补办程序为:(1)、本人提出补办申请;(2)、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如单位遗失,单位开遗失证明的,此材料可免。报纸遗失声明包括的内容:毕业学校、毕业时间、姓名、专业、就业报到证号);(3)、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4)、到湖北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补办手续。

15、毕业生各相关部门的联系方式是?

答:与毕业生联系较为紧密的部门有四个:1、毕业生日常工作管理部门----就业指导中心,电话:6392052;2、毕业生毕业证、学位证管理部门----教务处,电话:6392073;3、毕业生档案管理部门----档案馆,电话:6392675;4、毕业生户口管理部门----保卫处户口办,电话:6392632。

三峡大学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就业秩序,维护学校声誉,规范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就业行为,促进普通本、专科毕业生诚信择业、充分就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发放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专科毕业生(以下统称毕业生)。

第三条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均须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学校根据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制定就业计划,并作为毕业生派遣、户口迁移、档案转递的依据。

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是学校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式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印发的,除保研的毕业生以外,每位毕业生一套,每套一式四份,由各学院在每年10-11月份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统一领取。

第五条 《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制、翻印《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就业协议书》,否则将严肃处理。

第六条 如《就业协议书》因印刷质量或破损等情况需要更换的,必须持原《就业协议书》和学院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申请更换。

第七条 如《就业协议书》不慎遗失,毕业生申请补发《就业协议书》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陈述遗失经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学院分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3)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受理毕业生补发申请,并将申请补发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名单在学校就业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如无异议,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予以补发,并在补发的《就业协议书》上标注“遗失补发”字样。若发现申请补发者弄虚作假,学校将严肃处理且不再受理其就业事宜,毕业时直接派遣回生源所在地,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个人承担。

第八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程序一般为:

(1)毕业生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和应聘意见;

(2)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并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部门名称、地址(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地址,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应填写其委托保管档案的单位,如某人才市场、人才交流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等)和是否接收户口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3)用人单位进人如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则应盖有主管部门公章,就业单位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当地规定办理;

(4)毕业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备案;

(5)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作为鉴定方签署意见,并列入就业方案。

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如遇特殊情况需学校先盖章,毕业生需持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接收函,在协议书“毕业生应聘意见”栏明确签署“同意到××单位工作”的个人意见,其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到就业指导心签章。

第九条 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对《就业协议书》所列条款以外的有关承诺、要求可以在协议书上注明,也可以附加书面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

第十条 毕业生办理违约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1、毕业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与原签约单位办理解约手续,并提交原签约单位盖章的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

3、将原《就业协议书》交还就业指导中心。

对于违约的毕业生,学校将在新的《就业协议书》上标注“违约换发”字样,每名毕业生最多只能违约一次。

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若考取研究生、选调生及公务员,应及时通知原签约单位,由原签约单位出具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协议方可解除,否则,按原《就业协议书》派遣。

第十一条 毕业生因升学、出国等不参加就业者和因录取公务员等原因不需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应在提交升学、出国及录取公务员材料时将就业协议书退回学校就业指导中心。

第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全体毕业生均应树立契约神圣、诚实守信的意识,慎重签署就业协议,严格履行就业协议,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自身信誉。

第十三条 《就业协议书》首次上交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10日,在此规定时间未上交就业协议书且未办理人才储备或户档托管手续的毕业生,学校在编制就业方案时将其户口和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协议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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