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三峡大学学生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3-04-16  点击: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我校学生突发事件(以下简称事件),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和校园和谐稳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对我校各类在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突发事件是指我校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危及本人或他人生命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迅速处理的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

第四条 预防突发事件发生,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是学校、教师、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 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开展预防学生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和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处置工作。

第六条 学生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坚持以“预防为主、处理为辅”和“以学校为主导、以学院为主体”的原则。院长是各学院学生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是具体负责人。

第二章 突发事件的预防

第七条 学校成立三峡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统筹全校学生思政教育与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学生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理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 学校按要求配备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明确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为突发事件的预防提供队伍保障。

第九条 学校加大对学生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力度,完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体系,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干预作用。坚持做好新生的心理普测工作,对确定为普测预警一、二级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应及时指定专人进行访谈,并持续跟踪;对确定为三级的应要求学院进行访谈,并汇报访谈结果。

第十条 各学院要将突发事件的预防作为新生入学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学院应向学生介绍大学期间学生突发事件的主要类型和预防措施,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护技能。要不定期向学生发放安全告知书。

第十一条 加强节前假后和校外实习与求职等关键时段的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做到节前要教育,节后要统计,缺勤要落实,实习要明确具体负责人,外出求职要按要求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处大学生教育管理中心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应根据不同时段的安全形势和学生的心理与活动特点及时提出安全预防工作要求,并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向学生发布安全提示。

第十三条 加强特殊群体学生的教育管理,坚持重点关注对象的月筛查与报告制度。对确定的重点对象要实行专人联系,必要时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争取家长的理解与配合。对经医院检查确诊为精神异常的学生,要严格遵守“能退则退,不退则休,不休则陪”的原则,要明确家长的具体监护责任。

第十四条 学院原则上不组织学生开展集体户外活动,凡因教学、社会实践需要组织类似活动的,必须书面报学生处和教务处审批,组织单位必须明确专门的安全责任人,并全权负责学生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完善学生公寓领导和管理体制,建立公寓、学院、保卫和校医院的联动体系。公寓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寝室巡逻,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配合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学生开展消防、交通、禁毒、食品卫生、防艾等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向学生普及安全知识,引导学生自觉关注安全,珍爱生命。

第十七条 加强对大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大学生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大学生饮食管理委员会等学生自律组织的工作指导,充分发挥学生自律组织在安全教育、信息传递和突发事件预防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章 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知情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保卫处或学生处相关负责人,或直接拨打校内24小时报警电话6392200.造成伤亡的同时拨打110和120报警。

第十九条 保卫或学工部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根据事件性质按《三峡大学师生非正常死亡及失踪事件应急预案》指挥处理,并报学校主管领导。

第二十条 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力求做到尽早介入、争取主动、控制事态发展。要稳定学生情绪,及时调查,尽快处理,并及时通报处理结果。上级或地方主管部门介入的,要全力配合协助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造成学生伤亡的,应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责任划分和进行后事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突发事件的处理可通过司法和协商两种途径进行。事件的处理在领导小组的直接指导下以学生所在学院为主进行,具体负责与家属的联络、接待、协商和后事处理。学生处负责整个事件处理的协调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学生处和保卫处可安排工作人员参与协商。

第二十三条 为避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或因家属的过激行为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家属的接待和事件的处理一般安排在距学校较近的宾馆进行。保卫处应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全程参与,掌握动态,并负责安保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参与善后处理的工作人员应综合考虑政府相关部门的调查结论、当前的社会环境、家属的合理诉求和国内高校处理同类事件的补偿标准,做到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切实维护学生本人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事件发生后,学校党(校)办应根据事件性质和相关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党委宣传部加强与当地新闻媒体的沟通及网络舆情监控,及时发布权威通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和及时消除负面影响。保卫处负责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并做好相应的协助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事件处理协商达成共识后,相关学院应代表学校与家属方签订书面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协议草拟后应征求我校法律顾问的意见,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第二十七条 事件对周围学生有心理创伤的,相关学院应主动联系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对事件相关学生进行集体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阴影,避免不良后续反应。

第四章 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负责学生突发事件的责任认定,要在公安机关调查结论的基础上根据相关单位在学生突发事件预防与干预方面所做的工作和事件的诱因、性质、影响等综合因素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事件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公开认定,并作为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事件责任认定结果纳入相关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凡经认定对事件的发生负有教育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当年综合治理工作不得被评为“优秀”,相关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也不得被评为“优秀”。

第三十条 对事件处理中发生的经济费用,相关单位应根据责任大小承担20%-50%,从本单位人员经费中列支,剩余部分由学院承担,并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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